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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 | 高艳东: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推力
高艳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发表于中央党校《学习时报》 2019年8月16日
这几年来,以电子商务、云计算和AI为依托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工业革命之后新一轮的产业革命。新事物必然带来新问题,各国都在积极立法以防范自动驾驶、数据泄露等新风险。我国不仅要应对全球共有的技术风险,还要解决电信诈骗、P2P爆雷、网约车事故等特有难题,法律干预数字经济的冲动越来越强。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切不可掉入“正确但低效”的陷阱。数字经济是全新的产业形态,各国都在摸索新型法律制度,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在这一过程中,我国法律应当为数字经济的发展留出足够的创新空间。
(一)
当前,数据经济乱象严重,网络空间的乱象急需法律治理,但是,涉及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利益之外的权益时,法律若以监管为主要任务,很可能解决了当下问题、输掉了未来格局。
产业革命初期更需要的是发展政策。强监管模式的法律体系很难孕育出新技术,适度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只有相对宽松的政策法规才能不断地促进新生事物的发展。
过度的监管会增加交易成本。我国21世纪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增长,发生在立法监管相对薄弱的时候。支付宝等互联网公司飞速发展,我国取得令全球羡慕的高效支付方式。发展是最好的风控措施,在全球竞争的大格局下,我国更需要的是促进而不是监管。
法律要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推力而非阻力。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第一次有了引领世界产业变革的可能性。数字经济的规模,美国第一,我国第二,并远超其他国家。在中美竞争的大格局下,法律不能成为减速器。我国大数据平台数量还远远落后于美国,我国应当制定科技企业友好型法律,而不是背道而驰。一方面,虽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但是,未来立法仍然应当扩大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发展与安全是永恒的话题,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最好的政策是发展型保护,而不是禁止型保护。法律不应过度禁止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而是应当鼓励经消费者同意后匿名化地安全使用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使用中探索新的技术保护手段。另一方面,要激活政府部门沉睡的数据。我们见证了互联网企业借助大数据提高了物流、支付、打车效率,但事实上,政府部门才是最多数据资源的掌握者,更多的交通、旅游、房产数据都沉淀在政府硬盘中。推动政府数据与企业数据共享共通,为新产业赋能,对生产效率的价值不可估量。
立法要尽可能为企业创新留下足够制度空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意识的提高,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数据使用有风险、处处需谨慎”的悲观情绪,在使用数据时如履薄冰。但是,信息与数据是数字经济的生产资料,应通过法律豁免为企业减压。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其中也应当设立基于公共利益或合理经营的豁免权,打消企业创新的风险顾虑。
(二)
行政执法要考虑法律的历史阶段性,不能用昨天的条文限制明天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能实行削足适履式的机械执法。例如,《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需要有中文标识。但是,互联网经济本身就是无国界的。目前跨境电商日益普及,翻译工具也非常便捷,对于完全合格的一般食品,仍然严格按照狭隘地域标准执法,会严重阻碍“一带一路”的跨境交易,也不符合我国“全球电商中心”的未来定位。执法机关应以危害性为处罚标准,区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并适用不同的罚则。
行政机关应该拿着工具箱而不是放大镜执法。数字经济是边发展边完善的,互联网企业、平台违法时,行政机关应该改变管理机制,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政府应当尝试通过行政力量帮助平台保护个人信息。探索建立网络身份证制度:个人交给网站和平台的,是经过国家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确认过、但又转化和加密过的信息;网站和平台使用的,是未直接显示个人信息的代码。同时,借助K匿名技术、差分隐私、同态加密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从而大大降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
行政执法要进行利益衡量,确立纠错型而非扼杀型执法理念。执法机关必须考虑行政措施对产业的影响,不能只考虑执法便利。平台对数以亿计的用户都有一定管理责任,如果因用户违法而让平台承担管理责任,进而把企业、平台列入黑名单,则我国所有互联网企业迟早都会在各种黑名单中,这有损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国际形象。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管理体系下,企业、平台均非常重视政府的建议,在没有出现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仅采用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手段即能够达到管理目的,就没有必要使用杀伤性的执法武器。
司法要宽严相济,司法者的眼中不能只有后果。司法是数据经济保障体系的最后防线,要爱憎分明,区分黑产和白产。对毫无社会价值的黑产行为,要坚持严刑峻法;但是,对企业经营中的试错型白产行为,要区别对待,防止矫枉过正。
法律既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也可能是阻碍数字经济前进的绊脚石。决定数字经济发展速度的,是民间活力和创造能力,在这方面,我国开端良好;决定数字经济发展高度的,是制度保障和法律体系,在此领域,我国任重道远。我国的数字经济法律要谨防重蹈“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的历史悲剧,错失发展良机。强力监管与严厉打击的法律理念,谋求的是零风险,但也通向了零发展,而不发展才是国家竞争中的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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