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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对用户提供的侵权信息“通知-删除”规则的问答

         问:平台收到律师函或用户通知,告知平台用户提供侵权商品或上传侵权信息,要求平台采取删除、断开、屏蔽等必要措施,平台是否应当配合?
        答:如通知人向平台发出合格的通知,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涉嫌侵权人。
        问:什么是合格的通知?
        答:合格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平台公示的其他方式向平台发出,内容包含: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作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等。
        问:多长时间算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答:没有固定的标准,一般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可以考虑在平台设置专门通知/投诉渠道,既能规范通知人的通知内容,又能确保平台及时收到通知。对于邮寄方式的通知,请确保工作人员签收后,及时交由相关负责人员处理,避免因内部文件流通不畅导致未及时删除,进而产生共同侵权责任。
        问:通知人要求提供涉嫌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应当提供?
        答: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因此,通知日要求提供涉嫌侵权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的,平台不能随意提供,但以下情况应当提供:
        1. 行政、司法机关要求提供;
        2. 如果涉嫌侵权人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亮照”经营,如未公示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平台应当提供;
        3. 如果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平台提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平台应当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问:如平台因用户提供的侵权信息被诉承担侵权责任怎么办?
       答:平台应当提供收到通知后已删除,或者未收到合格的通知或其他不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仅起诉平台,平台可依法申请追加侵权信息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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