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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特辑#购物评价不是你想改就能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在之前的推送中已经提到过,但是要提到用户评价的问题,仍不得不再提到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包括虚构好评、删除差评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这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用户评价的规定,而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通过冒用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则涉嫌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通过购买对某购物网站进行中差评的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购物网站评价是对店铺销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其内部储存的数据直接影响搜索流量分配、推荐排名、同类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比较时的公平性等。买家购买商品所形成的评价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储在买家的评价系统中,成为整个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入评价系统修改购物评价,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且该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商品网站、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应该说,包括评价信息在内的信息与数据不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隐形财富,更是其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义务。关于上述案例的详细内容以及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原理、实务及案例》一书继续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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