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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违规处理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行业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建立严格、公正、透明、有效的通信建设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违规处理(以下简称违规处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受理单位负责全国通信建设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违规处理的组织管理,并负责所认证的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违规处理的实施工作和各省受理单位提交的对其认证企业资质撤销议案的审批工作;各省受理单位负责所认证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建设企业资质违规处理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全国受理单位和各省受理单位对通信建设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违规处理的管理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

  第四条 违规处理应履行调查、评估、警告、降级、撤销程序和复议程序,其中对个人资格的违规处理,履行撤消程序和复议程序。

  执行违规处理的撤销程序,省受理单位要报全国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才可执行撤销处理。

  第五条 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的行业自律监管采用自律、他律、信用保证、建设单位评议、行业协会跟踪调查监管、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执行监督责令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1、自律。企业或个人在申请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认证标准和申请程序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材料;企业在取得通信建设企业资质、个人在取得资格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标准、质量安全要求依法从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自身竞争能力下降,失去市场依托及骨干人才流失,无法满足资质保持或延续申请条件的,应当自动申请退出。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本人失去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受到刑事处理、不接受继续教育、脱离所在单位的,应当主动(或视同)申请退出。

  2、他律。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各工作委员会、通信建设企业或个人发现其他通信建设企业或个人在资质或资格取得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取得资质或资格后,超执业范围从业、不执行规范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相关程序予以举报和投诉。工作委员会还可依据自律公约开展工作,对严重违规教育无效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处理;对3年以上连获诚信奖、无违规、无事故的企业,推荐纳入通信工程建设优选名录,建议招标单位给予加分。

  3、信用保证。倡导参加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以诚实守信为从业准则。受理单位对严重失信违规的企业或个人记入异常名录。

  4、建设单位评议。建设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通信建设企业的资质等级、人员资格及执行规范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行为状况给与评议,发现问题予以及时举报和投诉。

  5、通信行业协会监管。由受理单位牵头组织对通信建设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资格取得过程中和取得后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

  6、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处理。在事中、事后执行监督中,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从业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已造成相当损失,明令要求对其处理的,行业协会、从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和服从相应处理。

  第二章 处理规定

  第六条 通信建设企业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整改、资质降级或撤销处理;个人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资格取消处理。

  第七条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业务未产生质量问题的,给予警告整改;造成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功能使用或通过加固补强可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整改;造成较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视情况给予资质等级降级或撤销的处理。

  第八条 通信建设企业违反通信建设合同行为的,除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外,对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的,将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及违约程度,给与警告整改、资质等级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九条 通信建设企业违规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证属实或未中标情节严重)的,或以低于工程实际成本价(经查实)投标(已中标)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提出警告整改;重复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况给与资质等级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酬劳的提出警告整改;重复发生上述行为的,给与资格撤消处理。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业主投诉较多(一年之内累计超过2次),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较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关于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概预算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与资格撤消处理。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取得资质、资格的,一经查实,作如下处理:

  1、对新申请资质、资格时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记录在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或资格;

  2、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3、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按低一等级资质核定资质,或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延续、升级、增项;

  4、因弄虚作假撤销资质资格的,自撤销资质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资质或资格。

  第十三条 受到警告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

  警告整改的企业、资质降级的企业及因弄虚作假受一年处理的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期限为12个月。

  撤消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的,均列入黑名单名录,期限为三年。

  通信工程建设优选企业名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名录,均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投诉和举报

  1、全国受理单位和各省受理单位是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投诉举报的受理单位,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投诉、举报信息的邮寄地址和电子信箱地址。

  2、对通信建设企业和个人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一般应采用书面且实名制形式。全国受理单位和省受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并对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投诉调查

  1、 处理通信建设企业的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违规举报投诉的调查,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及时、客观、全面公正地开展工作。

  2、处理通信建设企业的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违规举报投诉的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利。所有参与处理投诉、举报信息过程的单位应对有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3、全国受理单位和各省受理单位对获得通信建设资质的企业、取得资格的个人的从业状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和评估。

  4、检查工作可采取网上问卷调查、书面(信函)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座谈会或实地调研、访谈应两人及以上共同完成。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5、在有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应优先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6、对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问题检查评估的重点包括:通信建设企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业务的;不履行通信工程建设合同,业主投诉较多(一年之内累计超过2次)经查证属实的;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资质的;个人弄虚作假获得资格的;其他关于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的行为。

  7、检查评估结束后,经办工作人员应出具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简要说明被调查企业主要情况;简要阐述调查的主要过程;简要阐明存在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出是否需要评估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估

  1、为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开展评估前应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核实或落实。

  2、为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全国受理单位和省受理单位应分别成立相对独立的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并委托其负责审查评估工作。该咨询机构要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关键岗位组织者参加组成。

  3、该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评估意见并对评估意见负责。 评估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处理的建议。其中,各省受理单位经评估拟撤销资质认证的企业名单,应报全国受理单位审定批准后,再通知相关企业。

  4、评估报告经全国受理单位和省受理单位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通知相关企业,按处理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理。处理决定应呈报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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