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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江西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Jiangxi Internet Society(简称JXI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江西省互联网协会是由江西省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省互联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本会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698号。本会的网址:www.isjx.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掌握国际国内互联网业发展的态势及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互联网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人才等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省内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我省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内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省间和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我省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江西省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开展信息咨询及研发等活动。

(八)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九)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互联网行业以及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是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六)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数、常务理事职数、副理事长职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安排,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参照副理事长人数配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中期、近期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及其变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会费标准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62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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