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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经2019年7月19日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协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协会会员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会员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基础信息是指反映行业企业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行业企业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协会秘书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业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行业企业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行业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协会秘书处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行业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行业企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九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企业,协会秘书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行业企业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第十条 行业企业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行业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企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年检报告的; (二)协会秘书处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行业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行业企业取得联系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协会秘书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行业企业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行业企业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协会有关备案、评估、资质信息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 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协会秘书处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行业企业,协会秘书处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行业企业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企业,协会秘书处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行业企业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行业企业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网站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六条 行业企业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秘书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行业企业的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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