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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民函[2018]78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JXAC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以江西省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包括从事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运维、通信网络安全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社团法人组织。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及通信行业同仁,为推进通信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间,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促进江西省通信事业的发展,促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

    第四条  本协会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接受江西省民政厅、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江西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2698号,邮编330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通信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通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探索通信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以促进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推动通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IS09000标准活动。收集和反馈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为企业提高通信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通信企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通信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七)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通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通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承担通信行业管理与咨询服务,通信服务质量有关工作,包括起草或参与行业标准,组织课题研究、调查咨询、信息报送,组织进行行业统计,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协助组织听证会等活动”。

(十)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推荐管理创新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优秀管理工作者,并进行表彰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通信企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十二)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三)承担政府与行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单位)会员。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l、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各级领导。

 2、热心于通信事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

 3、从事通信事业的教学、科研、新闻出版等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章程,视情节轻重,本协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有关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听取和审查各机构的工作报告;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1-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本协会会员单位或有关单位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协会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  对本协会会员、理事违犯纪律、法律法规或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或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裁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委派制和聘用制,各企业委派的人员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委派企业承担。向社会聘用人员,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和江西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点击下载: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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