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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本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我省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先填写《江西省互联网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申请单位批准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江西省互联网协会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江西省互联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江西省互联网大会各项活动;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互联网高级论坛与交流活动; (三)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四)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五)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七)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只向单位会员收取,个人会员暂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 第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大会半数以上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2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互联网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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