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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丨互联网法治案例解析(一):“阿狸”配音秀案为更好普及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网络生态,2020(第六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主办方邀请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们,讲述了七个普法小故事,对真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专业解析。
本期是2020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互联网法制案例解析》系列节目第一集:“阿狸”配音秀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的楼三丹法官,为我们介绍了一个年轻人互联网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欢迎观看。
以下是本视频的文字版: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楼三丹。
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年轻人的事业,我们在肯定年轻人为互联网创新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年轻人创业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与挑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的案例就涉及一款由互联网年轻创业者研发的手机软件产品“配音秀”。这款产品的特点在于用户可以上传配音素材,其他用户通过软件提供的录音机功能对素材配音后再分享到软件中,并获得打赏收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下载了这款软件产品,经过体验,一致认为这款产品确实“很好玩”。但就是这款“好玩”的软件却遇到了著作权侵权问题。
阿狸,是一只火红色的小狐狸,原告是阿狸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基于阿狸动漫形象,原告还创作了阿狸系列动漫短片。这些短片时长不长,有的四五分钟左右,短片通常主题突出,画面制作精良,同时包含大段的独白和简短的对话,客观地讲,很适合作为配音素材。原告发现,在前面我们提到的“配音秀”软件中,不仅有用户将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片段作为配音素材上传,而且存在着上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由其他用户配音后上传的配音视频。原告认为,前述侵权视频的传播已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配音秀”的开发运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针对原告的起诉,“配音秀”的运营者,也就是案件的被告主要提了两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原告主张的侵权视频均是由网络用户提供,而用户上传这些视频是为个人学习、欣赏之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在用户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同样不构成侵权。二是认为,即使用户上传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被告已经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一些问题不存在分歧,如软件中确实存在来源于原告权利作品的作品片段,且被告确实能够从侵权视频的打赏中进行分成;对于一些问题,则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观点、用户上传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被告对于上传用户视频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等。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对未能提供上传者真实用户信息的视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对于已提供上传者信息的视频,被告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则首先应当判断内容提供者,即上传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合议庭认为,由于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仅是“为个人”,而是“向公众”,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被告虽未直接提供内容,但对于“配音秀”这一主题软件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主观上具有认知能力,客观上有人工审核程序,同时又从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利,因此对于侵权视频的传播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合议庭认为,通常情况下弥补权利人损失是赔偿的基本原则,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并不希望被告因为这起诉讼而被打趴下,爬不起来,而是希望被告能够被打醒,从诉讼中吸取教训,及时调整商业模式,谋求健康发展。最终,合议庭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最后,我想说的是,互联网是需求牵引的经济,痛点往往就是起点,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希望像被告这类年轻的互联网创业者,在商业模式的选择上,不光有创意、有激情,更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如此,才能走得长远,实现可持续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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