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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江西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Jiangxi Internet Society(简称JXIS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江西省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批准,江西省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我省互联网行业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功作用。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需要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成员单位,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走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本会会址: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2698号,邮编330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国际国内互联网业发展的态势及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互联网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省内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组织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加强我省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内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省间和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我省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江西省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开展信息咨询及研发等活动。

(八)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依法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及学术团体。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   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索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会法定代表入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10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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