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价管规〔2026〕513号)。为便于广大群众和企业理解,现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什么定价方式?遵循什么原则? 答: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 “补偿成本、合理盈利” 的原则,同时区分应用场景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具体而言,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二、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定价由谁负责管理? 答: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定价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层面授权运营涉及的定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区市及下辖县(市、区)授权运营涉及的定价,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但具体收费标准确定后应当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如何制定?有哪几种收费形式? 答: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 (二)授权主体在核定范围内制定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数据主管部门; (三)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取。 运营机构无完整年度运营数据的,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不超过2年期限的试行收费标准。 四、最高准许收入由哪些部分构成?准许利润率如何确定? 答:最高准许收入由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一)经营成本包括平台建设及运维成本、数据汇聚传输与存储成本、数据治理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 (二)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 (三)税金指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计入准许收入总额。 五、收费标准是否会动态调整?如何调整? 答: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包括定期评估和年度调整两个方面: (一)定期评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评估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 (二)年度调整:授权主体每年根据运营机构实际收入、销售规模等情况指导其调整收费标准。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授权主体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六、对运营机构有哪些监督管理要求? 答:运营机构应接受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准确记录相关财务数据; (二)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异议处理机制,公开受理渠道和联系方式,及时处理数据使用方的合理诉求; (四)通过授权主体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数据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五)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相关稿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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