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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税最新进展、动因及对我国的启示导读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征税提案,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但已对亚太、拉美部分国家产生示范效应。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纷纷于近期提出了本国的数字税方案,经合组织(OECD)也表示将在2020年之前达成共识,在全球范围内对数字税进行全面改革。我国是数字消费大国,数字产业将逐步分阶段开放,同时也正进行国际拓展,国际税制环境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建议针对本国具体情况,考虑对“达到一定规模”数字企业征收数字税,同时积极进行国际税收协调,通过协商合作为我国数字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制环境。
一、引言
欧盟去年提出对谷歌和脸书等数字服务提供商征收新税收的建议,但由于成员国内部分歧,该提案并未获得批准。英、法等国分别于2018年年底或2019年年初提出了本国对科技公司的征税计划,受其影响,韩、印等非欧盟国家也在考虑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税,经合组织也提出了相关的数字税倡议。
二、数据跨境流动风险分析
2.1 欧盟拟征数字税提案具体内容及进展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欧盟的数字活动进行公平征税数字税提案,主要包括两个举措:第一项是长期解决方案,旨在以数字税为契机推动全球公司税改革,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数字收入征收3%的数字税:
(1)年度收入超过700万欧元。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一个成员国拥有超过10万名用户。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司与企业用户之间签订超过3000项数字服务商业合同。
第二项是临时解决方案,对全球年收入总额为7.5亿欧元、欧盟收入为5000万欧元的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税,涵盖了目前在欧盟逃税的主要数字活动,包括在线广告收入、数字中介活动收入、用户数据销售收入。该方案旨在确保长期税改实施前,成员国能够从相关企业的数字活动中获得收入,它还有助于避免某些成员国单方面的数字征税损害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此外,欧盟委员会为更好地在成员国之间分配跨国集团利润,还提出了确保数字利润来源地及纳税地之间联系的倡议。
然而,爱尔兰、卢森堡等低税率国家担心此举将降低本国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对此提出反对,瑞典、芬兰、丹麦等国考虑可能引发“逆全球化”及阻碍创新等问题,也对该提案持保留意见。经过近1年的磋商,2019年3月,欧盟监管部门宣布暂时不在全欧盟范围内推行数字税计划。
2.2 其他国家和组织先后提出数字税方案 英、法等国先后发布了本国的数字服务征税计划。2018年11月,英国发布了《数字服务税:咨询》(Digital Services Tax: consultation)文件,宣布对年收入超过5亿英镑的国际公司和与英国用户活动相关的应税收入超过2500万英镑的公司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DST),并将在2020年4月提出详细的数字服务税设计和实施方案。
该文件规定,数字服务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社交媒体的在线广告、订阅费或数据销售收入;在线市场的佣金、订阅费、交付费或在线广告收入等。该税收政策实施后,每年将为英国带来超过5亿英镑的税收。2019年3月,法国经济和财政部长勒梅尔提出了一项法案,针对GAFA(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及大型数字企业征收3%的数字税。它适用于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国际公司和在法国收入2500万欧元的公司。征税标的包括与定向广告相关的数字销售收入、个人数据营销收入及平台的中介服务收入。该政策实施后,将有约30家来自美国、中国、德国、西班牙、英国等国的大型公司受到影响。
税率方面,法国主要有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与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的3%税率保持一致,确保欧盟内部税制统一;二是最大限度活跃国内商业氛围,防止大规模企业外流。意大利2018年将网络税引入“金融法”,2019年1月针对在线广告和赞助收入征收3%的数字税。西班牙2019年1月通过数字服务税计划,面向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在西班牙数字服务收入超过30万欧元的跨国科技巨头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新西兰2019年2月提出将商品及服务税扩展至离岸提供的远程数字服务,向谷歌、脸书、亚马逊等跨国数字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税率将在2%~3%左右 。奥地利总理提出将对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在线广告收入及虚拟市场上的收入征收3%的税负。以色列、斯洛伐克等国也提出了针对数字活动的税制改革计划。
欧盟开征数字税的提议也对其他非欧国家产生了启发和影响。2019年,印度中央直接税收管理局(CBDT)提出将向脸书、谷歌、推特、亚马逊等全球科技巨头,按照在印度的运营收入和用户规模征收30%~40%的数字税。韩国在内的7个亚太国家已开始研究数字税事宜,墨西哥、智利和其他拉美国家也在考虑实施这一税收政策。
经合组织(OECD)也发布了数字税报告,并提出在2020年批准生效。2018年3月,OECD发布了一份关于数字部门税收的中期报告,并于2019年1月发布了相关的政策说明。报告对数字税的国际关系和利润分配提出了框架性概念,提出更新一些典型的“示范税收协定”,如针对数字经济主要以电子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基础,不需要在一个管辖区内实际存在的情况,对经合组织税收示范公约第7条“如果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进行商业活动,只能在居住国缴税”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各国能够对其领土内的数字利润征税。在对新业务模式进行全面分析的同时,报告还提出了一些积极的税收筹划计划。
三、动因剖析
各国提出针对数字活动的纳税计划有其整体的考量。从税制改革的角度,旨在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政策形成的挑战;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旨在为本国处于发展初期的数字企业创造宽松稳定的税制环境;从税制公平的角度,旨在跨国数字巨头能够合理纳税,而非逃避纳税责任;从有效监管的角度,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跨国数字巨头利用互联网特性建立起的垄断权力。
(1)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行税制形成挑战 各国提出数字税政策,是由于现行税制不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亟需加强税制改革。第一,当前征税原则仍以属地原则为主,而数字经济本身的虚拟性、隐蔽性、融合性,为税务机关确定价值生产地和税收管辖权增加了困难。第二,数字经济主要是轻资产公司,其资产构成中无形资产占了很大比重,政府难以按照传统经济企业的收入划分原则,根据资产结构在不同集团之间分配收入。第三,许多成熟的数字公司拥有多条业务线,收入来源愈加丰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行业之间界限愈加模糊,税务机关更难区分不同业务类别的收入。
(2)为本国数字产业创造宽松的税制环境 各国提出数字税政策,主要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企业,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处于发展初期的数字经济企业。提出数字税的国家具有数字消费收入较多,但本国数字产业基础较弱的特点。典型的如对比美国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市场的强势发展,欧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本土数字经济产业在全球发展中逐步丧失了竞争力,英、法、意等针对“形成一定规模”的数字企业征税,使本国规模较小、处于发展期的数字企业在与外国互联网巨头竞争的过程中不至于有过重的税收负担,为其赢得了宝贵的发展时机。
(3)防止跨国数字经济巨头侵蚀税基 各国提出数字税政策,是为了改善跨国数字经济巨头对本地的税基侵蚀,防止数字企业避税造成的税收损失。跨国互联网公司基于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采取各种方式转移利润、侵蚀税基。典型的如谷歌、脸书、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将利润计入爱尔兰、卢森堡等低税国家来减少税费。欧盟部分成员国认为,互联网巨头的这种利润转移行为可能造成数百万欧元的税收损失。制定统一的数字税政策也与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战略”一致。欧盟2015年“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三大支柱之一就是“为数字网络和创新服务的繁荣发展营造合适的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场所”,防止欧盟内部形成税收洼地或发展壁垒,确保所有公司承担公平的税负。
(4)创造与传统经济对等的税制环境 各国提出数字税政策,是为了确保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在相同的水平上为公共财政做出贡献”。根据欧盟统计,互联网公司通常在欧盟平均支付9%的税负,而传统经济需支付20%~25%的税负,税率差异严重,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例如,脸书英国分支2017年营收13亿英镑,仅缴纳了740万英镑的公司税;亚马逊英国2017年营收19.8亿英镑,也仅缴纳了456万英镑公司税。相比而言,英国连锁超市Sainsbury’s每年纳税超过5亿英镑。这也引发了欧盟内部关于公平税收需求的激烈公开辩论。欧盟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 82%的人认为应该采取行动解决这个问题。
(5)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平台企业的监管 各国提出数字税政策,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与美国较为审慎的监管思路不同,欧盟对超大型平台采取严格的规制策略,但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查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处以天价罚单。典型的如2018年下半年,欧盟认定谷歌公司依托安卓手机操作系统垄断市场,排挤竞争对手而对其罚款43.4亿欧元。对跨国大型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需要加强对资金、数据等要素流动的溯源管理,这有利于完善欧盟监管体系,遏制超级平台利用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四、我国的应对举措
我国应统筹考虑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国际布局,一方面保持战略定力,明确未来几十年是数字化改造提升旧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的发展关键期,短期内对国内数字经济企业保持现有税收政策,助力其抓住宝贵的战略机遇期,轻装上阵,加快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应对国际巨头竞争和国际税制环境变化,在适当时机发布针对互联网巨头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国际市场积极为本国数字企业发声,加强国际税制沟通合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稳定和可负担的税制环境。
(1)加强税制改革,保障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是数字经济消费大国,很多大型跨国公司利用我国的巨大市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但受传统税收规则的限制,这些企业通过内部利润转移,形成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时间短,在很多领域相比国际大型互联网公司基础仍比较薄弱,而随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禁止规定被取消,未来我国也将分阶段逐步开放通信、互联网领域的外国投资,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将迎来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在此背景下,建议我国参考欧盟地区及国家的数字税征收标准和纳税规则,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参考欧盟提出改变“不允许对没有实体的公司征税”这一原则,提高消费市场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性,督促有实力的跨国企业针对其在我国境内产生的数字利润向我国依法纳税。
(2)加强国际合作,化解国际化面临的税制壁垒 我国数字经济企业正逐步向印度、韩国,及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甚至欧洲市场拓展。如腾讯、阿里、百度积极部署全球化的云计算服务;京东加快“一带一路”沿线跨境物流;华为、小米等手机制造商纷纷前往印度等国投资建厂等。随着“一带一路”深入推进,我国一大批互联网企业也加快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相关国家“数字税”发布实施可能会对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国际拓展产生影响。
基于此,建议我国加强政府斡旋,依托G20、OECD等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多边、双边对话,强调我国企业对当地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通过国际税收协议等制定各方都接受的税制政策,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布局国际、开拓公平稳定的税制环境。特别的,针对欧盟地区,基于日前签订的《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加强与欧盟各国的国际税制合作与协调,在综合考量市场收入和投资成本的基础上,商议合理的纳税比例,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及服务当地经济。
作者简介 张 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政策研究部工程师,北京邮电大学硕士,从事信息通信、深度融合等领域政策研究工作。
本文刊于《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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